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5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已申請完畢)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1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531660100 號公告訂定
一、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峰瓩(kWp):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計算單位,指所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太陽電池溫 度 25℃,AM1.5 1,000W/㎡太陽光照射)下額定功率之總和。
三、 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資格:
1、 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 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但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 設置於本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 同一申請案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 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四年及一百零五年度期間取得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備案(依權責機關同意備案發文日為準)。但於一百零四年度期間已取得本局補助許可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4、 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5、 申請人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四、 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局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但本局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五、 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如下:
(一) 獨棟建築物
1、 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 單棟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3)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 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 單棟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3)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 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
1、 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 單棟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3)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 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 單棟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3)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
1、 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 單棟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2)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3)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 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 單棟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3) 單棟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五)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六)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許可 (第一階段:申請資格審核)
1、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補助許可;收件日期以申請案件送達本局之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本年度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1) 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者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
(3)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經權責機關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4)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免請領雜項執照者免附)。
(5)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6)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7)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之門牌整編證明影本(門牌號碼與建築物使用執照相符者免附)。
(8)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人為單一人時,應檢具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文件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2、 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
3、 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計畫規定者,核准補助之,並應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 經費請領及核銷程序 (第二階段:經費請撥及核銷)
1、 申請人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後,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製作電子檔一份,格式為pdf) (日期依本局收文日期為準)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撥付。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補助處分失其效力(申請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1)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款撥付申請書。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築物位置圖、基地地盤圖及現況圖。
(3)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規劃設計圖說。
(4)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施工前、中、後含四周建築物之現場照片。
(5)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款領據。
(6)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及費用單據影本。
(7)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太陽光電發電系併聯完成證明文件。
(8) 本局核准補助許可文件影本。
(9)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使用執照或免請領雜項執照備查函影本。
(10) 切結書。
(11)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2、 本局接獲申請人申請補助款撥付,應於七日內派員現勘,經審查符合於本計畫規定者,一次撥付全額補助款。
3、 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經本局通知補正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予以駁回。經駁回之案件,本局得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4、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完成之數量與申請核准補助之數量不同時,依下列規定補助:
(1) 建置完成之數量較申請核准補助之數量多者,依申請核准補助之數量核給補助款。
(2) 建置完成之數量較申請核准補助之數量少者,依建置完成之數量核給補助款。
七、 受補助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本局執行設置完成後經補助款撥付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等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二)受補助者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五年內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或設置光電之建築物出售者,應於買賣契約內註明買受人應配合履行本計畫所規定之各項義務。
(三)同意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
(四)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五)配合高雄市政府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俾利將來高雄市政府將高雄市受補助之太陽能設施,一併申請碳權之統籌運用。
八、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該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一)受補助者未履行前點之義務,經本局或相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經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者。
(三)依本計畫所檢附或提供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違法之情事,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
(四)受補助者或光電設施新所有權人五年內自行申請撤回或停用太陽光電設施者。
九、 依本計畫申請補助之案件,如有爭議得由本局提高雄市政府太陽光電設施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之。